簡介
澳門僑界婦女協會(簡稱僑婦協)是澳門歸僑總會的屬會 ,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創立於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僑界婦女團體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婦女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準為宗旨。會員主要是來自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老撾等多個國家的婦女歸僑及僑眷。
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祖國十一年來 ,僑界婦女關心澳門社會發展,她們堅決擁護“一國兩制”,擁護澳門基本法 ,是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一股力量;她們積極參與特區建設,在社會、文化、經濟發展等領域辛勤耕耘和努力 。為進一步發揮僑界婦女的優勢,加強內部團結,凝聚智慧,推動歸僑婦女與本澳和外地婦女組織的交流 , 做好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梁,故成立“澳門僑界婦女協會”,澳門僑界婦女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理事會下設五個部門,包括會員拓展部、社會事務部、文教康樂部、財務部及秘書處。
澳門僑界婦女協會創會至今 ,為了更好的發揚創會宗旨,瞭解會員的需要,舉辦了形式多樣、內容多元的活動提升會員素質,豐富會員生活;組織會員前往內地、本澳及其他國家拜訪當地婦女社團/機構;積極參與和支持澳門歸僑總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成為聯絡僑界婦女和僑總的橋樑。
澳門僑界婦女協會亦是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簡稱婦聯)之團體會員,與婦聯等澳門具代表性的婦女社團/機構保持交流溝通、緊密合作關係,為保護婦女權益、構建和諧家庭等議題建言獻策;透過特區政府設立的婦女諮詢委員會向特區政府建言獻策。
本會將與時俱進,迎接挑戰,繼續發揚僑界愛國愛澳優良傳統,以團結包容的精神,與澳門社會各界特別是婦女界,攜手合作,為澳門繁榮穩定發展,為特區和諧社會的構建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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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址、性質和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僑界婦女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Chinesas Ultramarin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omen 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31號。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並為澳門歸僑總會的永遠團體會員。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僑界婦女團體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婦女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婦女團體社團,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婦女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團體會員需提交社團註明,提交身份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并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入會基金和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大會主席團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永遠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主席團成員不受個人會員年齡限制,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主席團成員均可出席本會的一切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大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經理、監 事會通過可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擔任顧問。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和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 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會員大會必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挂號信形式或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或透過報章刊登開會通告,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連選只可連任一屆。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其他連選可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會員拓展部、聯絡公關部、財務部、文康部、總務部、福利部。各部設部長各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得聘特邀委員、委員若干名。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和作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連選只可連任一屆。監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其他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一)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僑界的領袖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二)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政府機關,或相關機關和實體的資助;
(三) 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修章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人數通過。
第十七條
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