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簡稱為“僑青”),創立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並為澳門歸僑總會的永遠團體會員。澳門僑界青年協會成立的目的是「凝聚僑青,匯萃僑智,發揮僑力」,凝聚來自社會各階層、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僑界青年,開展各項活動從而為僑界工作貢獻力量。主要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 “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僑界青年團結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會員由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構成,團體會員主要為已經在澳門註冊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青年組織;個人會員主要為居住澳門,年齡在16-45歲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正式成立備受關注,時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僑界青年協會的成立,是澳門僑界緊貼時代,革新開放,團結青年,扶掖後進,培養接班人的先進舉措,具有重要的社會實踐和示範意義。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成立以來,秉承創會宗旨,以青年為本,主辦、協辦及參與了澳門、內地及國際青年團體舉辦的類型、內容多元化的活動:僑青主辦的「匯聚僑青.多元發展」論壇,來自英國、新加坡、泰國及本澳的僑青分享了四地多元發展的經驗,啟發本澳及海外僑青的思考;組織了「澳門青年迎國慶.慶回歸乒乓球團體友誼邀請賽」及「聯繫世界,凝聚僑青」新加坡、泰國交流團;組織世界各地僑界青年參加“澳门侨界青年协会關爱四川访问团”到四川汶川地震災區訪問。參於協辦的第十三屆「攜手賀新春、創未來」、「兩岸四地僑界青年年會」、「兩岸四地青少年夏令營」、「澳青年訪京團」、「歌舞街暨澳門迎賓日」及「冬日關懷填暖意公益探訪活動」等聯誼、公益、學術研討和外訪交流等主題活動均取得圓滿成功和熱烈響應。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與澳門青聯等澳門具代表性的各大社團青年組織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關係。通過組織參與政府舉辦的一系列青年調研、考察活動,向特區政府建言獻策。澳門僑界青年協會將致力成為僑界青年發揮學識、展露才華的舞台,成為僑界青年溝通政府、服務社會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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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址、性質和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僑界青年協會”,簡稱為:“澳門僑界青協”,英文名稱為:YOUTH 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 。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31號。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并為澳門歸僑總會的永遠團體會員。本會之存在并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 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僑界青年團體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青年組織,愿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年齡在16-45歳,愿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証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并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入會基金和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主席團成員不受個人會員年齡限制;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以連任一屆。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大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擔任顧問。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和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需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暨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社會事務部、會員拓展部。各部設一名部長,若干名副部長。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和作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顧問
(一)本會顧問由會長代表本會在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中邀請聘任,以輔助本會會務的發展。有關人員的人數不確定。
(二)顧問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關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
二零零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