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歸僑總會”,中文簡稱為“僑總”,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英文為“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
第 二 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機構。本會宗旨:發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優良傳統,維護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促進歸僑、僑眷團結互助,加強與各地僑界之聯繫,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參予澳門社會事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三十一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种,各又分爲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1.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僑界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2.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在澳門之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 五 條:歸僑、僑眷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會費,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2.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三)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 八 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 九 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理事長、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兩屆;其他連選得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
  1. (一)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2.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3.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另聘請熱心本會會務及社會傑出人士為本會 “特聘顧問”,輔助及監察本會會務之發展; 聘請法律界知名律師為本會法律顧問,使僑務工作依法開展和推動。
第十六條:理事會
  1.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理事會下設機構如下:
    1. 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辦公室設主任一人與秘書若干人,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
    2. 設聯絡公關部、財務部、會員拓展部、文康部、文教部、醫療福利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3. 設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頤康委員會、發展策略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會刋/網站編委會、會產管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4. 設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
  2.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5.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3.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
  1. (一)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
  2.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3.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人數兩倍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理、監事臨時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1. (一)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納澳門幣貳仟元正。
  2. (二)個人會員入會,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壹佰元正。永遠會員一次性繳納澳門幣壹仟元正。
  3. (三)本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二十二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會產限作租賃用途,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四條:修章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五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六條:設立僑總會務發展基金,有利僑總會務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