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歸僑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歸僑總會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簡稱『僑總』)。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發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優良傳統,維護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促進歸僑、僑眷團結互助,加強與各地僑界之聯繫,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參予澳門社會事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三十一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各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歸僑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 五 條: 歸僑、僑眷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 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 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 九 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 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會長會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設秘書處、會員拓展部、文化康体部、財務部、醫療福利部、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頤康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會產管理委員會等。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委設部長、主任一人,副部長、副主任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委部長、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使職務。
    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4.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5. 協助會長會籌募會務經費;
  6. 必要時,得聘用給薪的工作人員。
  (二)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 經理事會建議,會長會批准,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七天發函通知會員,並在報章刊登開會通告。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人數兩倍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會長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因會務需要可召開由會長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參加的會長會擴大會議。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一條: (一)團體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貳佰元正、年會費壹佰元正,永遠團體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貳仟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壹佰元正、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伍拾元正。永遠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伍佰元正。
第廿二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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